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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来源:赤峰人大 发布时间: 2021-07-01 11:48 浏览: 17965

  赤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30日赤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1日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决定

  (2021年6月30日赤峰市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切实提高城市管理能力水平,持续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实行城镇住宅小区专业化物业管理全覆盖。对规模较小、相邻但又相互独立的住宅小区可以整合并适当围封,统一物业管理。对基础条件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困难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委托国有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对运营困难的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

  二、着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强化品牌意识,健全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服务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加强人员车辆管理,定期巡检和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绿化养护,协助规范垃圾分类投放,并及时清扫清运,改善业主居住环境,提升业主居住品质,争创业主满意的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三、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有条件的可以同时通过网络等形式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四、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制度。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实施信用综合评价,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强化信用信息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应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激励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及时清退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五、健全完善物业服务定价制度。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协商制度,明确定价原则、规范定价程序,保证业主的定价知情权、参与权,保证物业服务价格与物业服务质量相符合。

  六、提高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诉讼效率。业主应当遵守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应当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快速审判、快速执行。

  七、实施住宅小区内电力、通信、有线等设施设备专项整治。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运营单位制定住宅小区电力、通信、有线等设施设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推动落实专业运营单位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养护和更新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配合专业运营单位的相关工作。

  八、推动城市管理执法进住宅小区。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执法责任清单,依托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受理处置机制,及时查处住宅小区内违章搭建、毁绿占绿、任意弃置垃圾、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公共和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和执行。

  九、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指导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调处物业纠纷。

  十、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加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对老旧住宅小区统一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的浓厚氛围。

  十一、加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实施的检查监督。市、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询问等形式,保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得到有效实施。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