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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发布实施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进入法治模式
来源:赤峰人大 发布时间: 2022-11-06 14:34 浏览: 20715

  一座城市的文明和进步离不开法治的保障。9月2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标志着处罚不文明行为在赤峰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根据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号公告,《条例》已于11月1日正式实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交规、文明出行、文明养犬、建设文明校园等均被纳入《条例》,整治乱贴小广告、快递外卖不守交规等不文明行为如何处罚同样纳入其中,以法律强制力促进市民文明习惯养成。《条例》的通过,将帮助人们从总体上筑牢文明行为底线,保障文明城市建设长治长效。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以法治强制力推动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打造宜人宜居宜业城市的制度保障,是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举措。”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海峰表示,当前我市持续推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培育明礼守法的高素质城市居民,是实现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条件。制定《条例》,就是要通过立法对不文明现象加以规制,保障文明城市建设长治长效。

  近年来,我市在文明城市创建方面作出了积极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取得了良好成效。李海峰表示,《条例》提炼了一些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宝贵经验。这些经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有利于推动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

  《条例》如何起草形成?

  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具体成果

  2019年,市委宣传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条例》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工程,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吸纳社会公众参与这部条例的制定,使条例的制定过程成为全社会牢固树立文明行为理念的过程,成为全社会增强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过程,成为全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次生动实践。

  在广泛开展《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后,4月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

  《条例》的起草过程,也是认真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过程。从起草开始,就广泛深入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审议环节再次广泛深入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4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反响强烈,积极参与,通过多种形式,对制定这部条例表达了支持和拥护,并围绕完善制度设计、增强可操作性、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等方面提出很多意见建议。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座谈会对执法机制创新、制度创新、措施创新等立法中的难点、焦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同时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

  9月2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决定按照立法工作程序,提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表决,同日,经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条例》审议通过。

  9月28日,自治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会议审查批准了《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10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条例》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都有哪些内容?

  6章44条包含文明行为方方面面

  《条例》共四十四条,从内容上分为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与鼓励、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原则、机制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等职责。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共17条,主要规定了热爱祖国、守法崇德、民族团结、热爱家乡、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旅游、就医行医、上网、养犬、经营等12个方面和社区、村镇、家庭、校园、单位5个领域共86项文明行为规范。第三章倡导与鼓励,共5条,主要规定了健康绿色生活、弘扬正气、志愿服务、创作传播文明作品、提供便利等5个方面共18项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第四章促进与保障,共10条,主要规定了完善制度机制、完善设施、教育引导、帮扶礼遇、文明实践、自律自治、奖励激励、投诉举报、行为记录、联合执法等10项制度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共3条,主要对乱贴小广告和快递外卖车辆超速行驶等2项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第六章附则1条,规定了条例实施起始日期。

  总体来看,《条例》包含文明行为的方方面面,标志着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了规范化的新阶段,也是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新跃升。《条例》亮点都有啥?

  “负面清单”禁止做什么“正面清单”可以做什么

  行为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部条例难以对所有行为都作出规范。条例以民意调查为基础,重点围绕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行为,以“正面清单”的形式作出规范,让市民在一部法规中了解日常生活中“要求什么”“倡导什么”。同时,针对我市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列出“负面清单”,在法治的框架内,提高不文明行为违法成本。

  《条例》充满“赤峰特色”,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补充细化规定。在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方面,针对燃放烟花爆竹扰民,疫情防控中不配合核酸检测、隐情不报,营商环境中“新官不理旧账”,农村牧区存在的搞封建迷信、信奉邪教非法宗教、农用薄膜污染,旅游车辆破坏草原植被,广场舞、高音喇叭叫卖噪音扰民,以及社会普遍反映的医生收“红包”、教师有偿补课、校园欺凌等问题,补充了相应的文明行为规范。

  在《条例》第三章中主要规定了健康绿色生活、弘扬正气、志愿服务、创作传播文明作品、提供便利等5个方面共18项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其中不乏贴近人们日常生活的文明生活方式,将使用公勺公筷、践行光盘行动、不强行劝酒、猜拳行令不能影响他人就餐等餐桌文化纳入其中,同时也有节俭办婚事,不搞恶俗婚闹;从简办丧事,节地生态安葬,文明祭祀的文明倡导,更有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参与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等倡导,并提出了鼓励临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等将内部厕所、车位免费向社会开放的倡议,可以说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在《条例》第四章中,第三十八条尤为值得关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表明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逐渐实现规范化,创城“随手拍”做法正式纳入投诉举报制度。

  在《条例》第五章中则有两条值得关注,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乱贴小广告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快递、外卖配送等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旗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条例》的实施正是用“良法”保障“善治”,用法治手段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不道德、不诚信等社会突出问题。只要每一个公民自觉守护文明底线,文明之花就会在每个人的心中灿烂绽放,文明“软实力”就会成为赤峰高质量发展“硬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