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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宝山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来源:赤峰人大 发布时间: 2023-05-30 11:07 浏览: 450

  元宝山区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备案审查为抓手,不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要求,实现备案审查工作从量变到质变的提升,切实提升监督实效,逐步提升监督实效,回应人民期待。

  完善制度建设,做到有件必备。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成立了常委会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备案审查领导小组,委室积极配合,形成了领导重视、职责明晰、协调配合的备案审查工作格局。根据工作实际的需要,对《赤峰市元宝山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切实增强了备案审查制度的适应性和科学性,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及内容,真正做到了有件必备。明确了常委会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充分发挥各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审查相关文件法律把握更熟悉、政策把握更精通的专业优势,民族法制委与相关工作委员会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共同把关。每年年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同时还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和监督工作摸得着、管得住。邀请法律工作者、具有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的代表进行座谈研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公正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

  落实报备程序,做到有备必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标准和相关要求,元宝山区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程序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办公室在3日内转区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委进行最后形式审查。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予以纠正的,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审查中止;经沟通没有结果的,应当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审查研究意见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委反馈。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为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效,区人大民族法制委主动与区司法局和各乡镇人大沟通和联系,适度提前介入,及时发现问题、了解情况,逐步将审查的关口前移,使问题终结在萌芽状态。

  严格审查监督,做到有错必纠。一是严把主体资格关。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有权制定的机关依法制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进行实施。元宝山区人大常委会把主体资格作为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的关键环节进行认真审查把关。二是严把政策法律关。紧盯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律权限,是否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违法增加公民的义务。对存在问题的文件、或明显不恰当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旗帜鲜明地督促制定机关予以纠正。三是严把语言文字关。在审查中,把文字准确和规范表述作为一个重要环节,严格审查把关。采取与文件报送单位沟通协商的方式,对所报送的存在有不适当、不准确的规范性文件的用语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四严把审查质量关。坚持在原则问题上寸步不让,在策略问题上灵活机动,依法履职,积极作为,始终做到责任不松、标准不降、质量不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