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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赤峰人大 发布时间: 2019-05-15 16:59 浏览: 18017

  2019年4月22日,赤峰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9年6月10日前反馈赤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 系 人:高 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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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024000

  赤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5月10日

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

遗址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人类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包括辽上京遗址、辽中京遗址、祖陵及祖州城、庆陵及庆州城、怀陵及奉陵邑、饶州故城址、武安州遗址、高州城址。

  第四条  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相协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土地征收征用、移民拆迁和其他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文物保护工作。

  遗址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日常看护工作。

  第六条  遗址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实施涉及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各类文物保护规划;

  (二)实施涉及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各类文物保护项目;

  (三)对涉及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四)配合文物考古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五)负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六)负责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整理、保护和宣传展示,组织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等活动;

  (七)负责对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各类要素的日常监测,定期维护,建立日志;

  (八)建立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九)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建立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专项资金。

  文物保护经费和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研究、展示、宣传教育,增加专门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义务,对破坏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

  对在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遗址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公布。

  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辽上京遗址、辽中京遗址、祖陵及祖州城、庆陵及庆州城、怀陵及奉陵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为准。

  饶州故城址、武安州遗址、高州城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规划批准公布前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所有文物、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第十三条  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擅自在遗址地表建筑上喷涂、张贴、刻画等;

  (三)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破坏标志说明、界桩等保护设施;

  (四)违规倾倒、堆放垃圾;

  (五)擅自进行采矿、采石、采土、采砂等活动;

  (六)垦荒、放牧、养殖、修渠、打井、深耕、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

  (七)从事产生废气、废渣、废水、噪音、放射性物质等造成环境破坏或者污染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八)未经许可砍伐或者损坏树木、挖掘药材以及采集动植物标本、种植危害文物本体的植物等;

  (九)擅自修建陵园、坟墓;

  (十)擅自进行基本建设和有碍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工程建设;

  (十一)擅自设立高压线塔、大型广告物或者其他影响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环境风貌的设施;

  (十二)其他破坏文物和危害遗址的行为。

  第十四条  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基础设施作业的,应当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逐级上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在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其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逐级报请批准。

  第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以及相关科学研究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拆迁。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文物本体保护状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自然和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开发对文物本体的影响、游客承载量等进行定期监测、反应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建立监测检查记录档案。

  第十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范围内配备安防、消防、急救等智能化设施和设备。

  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保护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游客、文物和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  在发生危及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程序逐级上报文物行政部门。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托遗址建立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等,形成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参观、教育、交流和服务等功能的公共空间。

  遗址公园的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促进发展、惠及民众的原则。遗址博物馆的设立应当坚持科学定位、突出特色、多样展示、发挥功能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展示利用应当遵循合理利用的原则,禁止对文物遗址的破坏性开发。

  第二十二条  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家、自治区、市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由发掘单位登记造册,将文物清单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收藏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旗县区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九)、(十)、(十一)项规定的,由旗县区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整改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市、旗县区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

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9年4月22日在赤峰市第七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赤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辛华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请予审议。

  一、《条例》制定出台的必要性

  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包括辽上京遗址、辽中京遗址、祖陵及祖州城、庆陵及庆州城、怀陵及奉陵邑、饶州故城址、武安州遗址、高州城址。之所以将以上遗址通过制定条例的方式予以保护:一是因为以上遗址具有代表性,辽上京遗址是我国目前保存最完好的古代都城之一,是十至十二世纪契丹民族所建立的大辽帝国璀璨文明的独特见证,辽中京遗址是辽代国力强盛时的都城遗址,祖陵及祖州城、庆陵及庆州城、怀陵及奉陵邑葬有六位辽代皇帝。以上遗址分别于1961年、1988年由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列入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期间重点保护的大遗址项目。饶州故城址、武安州遗址于2013年由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管理机构设置、资金投入、法规建设、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比较笼统,在辽文化遗址保护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不强,亟待进一步明晰;三是辽代上京城与祖陵遗址已于2012年被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按照申遗的要求,亟需制定《条例》。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把《条例》列为2018年立法项目后,市文化和旅游局具体负责草案的起草工作。2018年3月市文物局成立起草组。起草组多次实地调研,认真学习了20多个相关保护条例,采纳了一些先进地区的做法和经验。5月30日完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9月至11月,多次召开巴林左旗、巴林右旗、宁城县、敖汉旗、林西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意见采纳并修改,对于不能修改的部分逐一做出说明和解释。2019年2月27日,召开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会,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现提交的《条例(草案)》,并于3月22日经市政府2019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文物局、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的一些文物保护管理的办法和指导意见等,同时参考了陕西、浙江、河南、锡林郭勒盟等地区已经出台的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起草组随时与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沟通情况,《条例(草案)》的条款尽量做到少而精、有针对性,遵循立法规律,把握立法节奏,确保立法质量。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六章,共26条。该《条例(草案)》旨在解决长期以来,在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责任主体不明确,巴林左旗、巴林右旗、宁城县、敖汉旗、林西县、元宝山区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有执法权,对违法行为无权处罚或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力度不够、管理效果差等矛盾和问题。《条例(草案)》中规定,“遗址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遗址所在地成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明确了各相关旗县的具体职责,赋予其执法权,目的在于保护管理责权一致,能够及时有效开展一线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机构和人员无法替代的、高效的管理作用。

  《条例(草案)》规定了保护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经费来源;《条例(草案)》逐一列举特有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五、《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明确概念、范围和关系:主要有条例名称和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范围、保护对象等方面的内容。

  (二)在第二章保护中不能将辽上京遗址、辽中京遗址、祖陵及祖州城、庆陵及庆州城、怀陵及奉陵邑、饶州故城址、武安州遗址、高州城址替换为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因为已经批准公布的辽上京遗址、辽中京遗址、祖陵及祖州城、庆陵及庆州城、怀陵及奉陵邑的文保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相关内容和管理依据仍适用各自的文保规划。

  (三)法律责任部分的处罚依据,根据2001年7月18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1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技术规范》第一部分地方性法规的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条例(草案)》的第二十四条借鉴了《内蒙古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分别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的上限和下限。

  对于其他的违法行为,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在本《条例(草案)》没有重复。

  经过反复论证和多次修改,我们认为《条例(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充分,结合当前本地新形势新特点,兼顾了保护和发展的需要。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