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9年12月8日赤峰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2月23日赤峰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7日赤峰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8月1日赤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4年1月11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使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二章 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按照《赤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出席列席纪律的规定》请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委员,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程,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议题调研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在我市的自治区代表和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召开联组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由有关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机构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规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拟议案草案和说明。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可以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与提案机关、提案人沟通情况,督促其以书面形式按期提出。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提案人、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德、能、勤、绩、廉的基本情况;
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提案机关负责人、提案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且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说明并审议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提出关于议案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该修正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修正案应当在进行表决的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举行两小时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向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必要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可以指定专题,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地总结工作,如实反映工作中存在或遇到的问题,客观分析原因,明确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意见,结构合理、文风简洁。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及时分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收到报告预审时,遇有问题需要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要提供必要的服务;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给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审议的工作报告,一般应当作是否通过的表决。
对表决通过的报告应当作出相应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
决议可以在当次会议作出,也可以进一步调查研究,经以后的会议再审作出。
审议意见按照《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案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可以将答复质询案情况的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答复时间,不得迟于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仍有意见时,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五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的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质询案的答复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对每项议题都应当发表意见。发表意见应突出主题、明确观点、语言简练,听从会议主持人对时间的安排。用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翻译。
第三十八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果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免案、撤职案、罢免案,一般以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如果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