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执法检查的公告
根据赤峰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监督计划和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赤峰市人大常委会将于9月下旬对全市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依照《监督法》有关规定,为增强执法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条例》的意见建议和生态环境安全方面的相关问题线索,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包括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条例宣传贯彻、取得的阶段性进展以及其他保障措施落实等情况。
(二)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1.草原: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落实、退化草原生态修复、草原过牧问题解决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等情况。
2.森林:森林保护制度落实和森林生态效益财政补偿等情况。
3.沙化荒漠化土地:草原沙地综合治理项目实施和三北六期项目推进实施等情况。
(三)环境污染防治情况
1.大气污染防治:大气面源污染治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推进清洁取暖和落实区域联防联控等情况。
2.水污染防治:水污染物排放管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防止水体返黑返臭长效治理等情况。
3.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矿山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等情况。
(四)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情况
包括转型发展新路径、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实施碳达峰行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情况。
(五)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1.“三区三线”划定落实和建立精细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等情况。
2.水资源:水资源开发利用、优化水资源配置、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权改革和水价综合改革等情况。
3.土地资源:调整优化土地结构、土地资源综合整治利用和闲置土地大起底等情况。
4.能源资源:低效能项目绿色化改造和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立等情况。
(六)生态文明培育情况
包括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倡导绿色文明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等情况。
(七)中央、自治区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未整改完成情况。
(八)《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措施。
二、受理时间
2024年9月13日—10月12日
三、受理方式
请将意见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国启人
联系电话:0476-8283065
传真:0476-8331942
邮箱:cfrdcjhzw@163.com
通信地址: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1号市党政综合楼D430室
邮编:024000
特此公告
赤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