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赤峰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关于深化人大机构改革的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赤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赤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