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决定(草案)
2017年8月 日赤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赤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法制委员会”。
二、第八条:去掉“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授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提出报告”。
三、第十条:“承办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评议、个案监督等事项的具体工作”,修改为“承办常务委员会调查研究、审议工作报告、视察、评议等事项的具体工作”。
四、第十一条:增加“立法工作”。
五、第三十九条:“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关系,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协调。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对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协调和指导”,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协调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关系,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对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讨论稿
1997年6月18日赤峰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7日赤峰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8月 日赤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农牧业委员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拟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六条 研究、审议主席团和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第七条 经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听取、受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八条 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违法案件,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建议。
第九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调整方案、财政预算及其调整方案、财政决算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报告;负责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承办常务委员会调查研究、审议工作报告、视察、评议等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工作、人事任免、代表工作、立法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本委员会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属于本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事项,组织本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第十五条 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六条 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听取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或者专题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七条 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发现有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十八条 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配合常务委员会信访部门接待、处理有关的信访事宜。
第十九条 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
第二十条 配合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我市进行的调查、检查、视察工作;承办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工作。
第二十一条 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程序和工作方式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处理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是专门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的基本形式。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表决时,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和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均可以提出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本委员会的工作议程。
第二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由其审议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由其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听取、受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时,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拟定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专门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由专门委员会会议决定,并报主任会议备案。执法检查结束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并经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或者执法检查组研究后,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将执法检查查出的有关问题转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视察,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视察的具体工作;专门委员会组织视察,由专门委员会会议决定并报主任会议备案。视察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视察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转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调查结束后,应当提出调查报告,视情况提交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交有关机关、部门;需要转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本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情况和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交意见书;需要转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监督意见,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听取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或者专题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可以直接交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需要转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对有关的人民群众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以及来信来访,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信访部门按程序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者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必要时可以进行专门调查,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和《赤峰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办法》的规定,制定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口联系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报主任会议备案;年度工作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某项工作,向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专业机构咨询。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协调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关系,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对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说明
一、第三条:增加“法制委员会”。
二、第八条:去掉“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授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提出报告”。
三、第十条:“承办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评议、个案监督等事项的具体工作”,修改为“承办常务委员会调查研究、审议工作报告、视察、评议等事项的具体工作”。
四、第十一条:增加“立法工作”。
五、第三十九条:“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关系,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协调。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对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协调和指导”,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协调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关系,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对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