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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赤峰人大 发布时间: 2022-07-06 23:31 浏览: 19815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2年7月6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按照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经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批准《赤峰市关于学习与使用蒙古语文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6年10月10日赤峰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议(1986年8月1日赤峰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三、关于批准《赤峰市禁止痴呆傻人生育暂行办法》的决定(1989年7月6日赤峰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四、关于降低集中供热价格议案的决议(1999年8月26日赤峰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五、关于集中供热问题议案的决议(2002年4月13日赤峰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六、关于批准《赤峰市城镇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1985年9月21日赤峰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七、关于批准《赤峰市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85年11月15日赤峰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八、关于批准《赤峰市结核病防治暂行办法》的决定(1987年11月25日赤峰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九、关于批准《赤峰市家畜改良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1988年7月14日赤峰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十、关于批准《<赤峰市城镇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决定(1988年9月23日赤峰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十一、关于停止执行《赤峰市城镇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1991年8月29日赤峰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二、关于批准《赤峰市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1年12月27日赤峰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十三、关于批准《赤峰市草原野生植物药材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4年1月26日赤峰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十四、关于批准《赤峰市防氟改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6年7月25日赤峰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五、关于批准《赤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7年8月21日赤峰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十六、关于修改《赤峰市结核病防治暂行办法》的决定(1999年6月23日赤峰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十七、关于修改赤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议案的决议(1999年8月26日赤峰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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