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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来源:赤峰人大 发布时间: 2014-03-08 16:01 浏览: 15819

  第一条为了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促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共同行使好市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方面的新知识,深刻把握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的新要求,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理论知识水平。(学习)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依靠市委的领导、围绕全市工作大局行使职权。(政治方向)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做到熟悉民情、反映民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群众路线)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组织原则)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改进作风的新规定,进一步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新作风。(改进作风)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出席纪律,认真审议各项议题,说真话,说实话,提出有分析、有见地的意见建议,共同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表决水平。(出席会议)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调研和视察活动,全面深入地掌握实际情况,切实做到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研究和解决问题。(参加调研)

  第九条不驻会的常委会委员要处理好所在单位工作与常委会工作之间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互相促进;兼任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兼职要求)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廉洁从政纪律。(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