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人大履职>立法工作
《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法规解读
来源:赤峰人大 发布时间: 2020-04-16 11:05 浏览: 38030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水资源总量为38.98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25.91亿立方米,可利用量15.99亿立方米,地下水21.86亿立方米,可开采量13.39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851立方米,远远低于全国和自治区人均占有量,属于水资源匮乏地区。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水资源开发利用量不断增加,目前我市年用水量约为18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7亿立方米,地下水11亿立方米,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达到79.49%,超采范围不断扩大,水位持续下降,已经成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遵循“以水定城、以水定产、采补平衡、持续发展”的地下水开发利用基本规律,坚持水法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定的地下水利用保护管理的基本制度规范,根据我市水法律法规执行偏于宽软、水资源匮乏、高耗水产业比重大等具体情况,制定地下水方面的专项法规,对于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必要的。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

  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地下水保护管理体制、执法体制、举报制度和宣传教育。第二章规划和论证共二条,规定规划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第三章利用和节约共七条,主要规定取水许可范围和不予许可情形,农牧林草业、工业、矿藏开采和园林绿化等取用地下水的禁止或者限制措施。第四章保护和管理共八条,主要规定区域地下水水量和水位控制、机电井数量控制、机电井打进深度控制、自备水源井封闭、供电控制、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和监测制度。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八条,主要规定政府领导人员、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食品制药企业生产取用地下水、违反打井深度规定、向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设施供电、拒不封闭自备水源井和污染地下水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一条,规定条例施行起始时间。

  条例的特色,主要是针对我市地下水利用保护管理比较突出的五个方面的问题作了相应规范。一是针对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问题,从两个层面作出规范。针对管理力度不够、责任不明问题,在政府层面,规定领导人员管理权力和责任。针对近些年一些部门在实施国家安排的打井配套的涉农牧林草项目中出现的“九龙治水”问题,在部门层面,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二是针对水法律法规执行偏于宽软问题,在执法力量方面,规定公安机关协助配合执法;在执法措施方面,规定了强制执行。三是针对我市水资源匮乏、高耗水产业比重大问题,对农牧林草业、工业、矿藏开采和园林绿化等分别作出规范。农牧林草业方面,规定制定严于自治区的用水定额和适度控制产业规模。工业方面,规定在再生水和地表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除食品制药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外,工业生产禁止使用地下水。矿藏开采方面,针对一些矿山长期大量开采地下水造成周边地区水位持续下降或者环境污染,导致地质灾害隐患、生活生产危机以及生态恶化等问题,规定不属于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不予批准开采矿藏的取水许可申请,已经开采的矿山,因为抽排地下水造成周边地区水位持续下降或者环境污染的,应当限期关闭。需要说明的是,地下水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年取水量较大的矿山,还需要通过自治区立法或者其他途径解决。四是针对乱打井看不过来管不住问题,借鉴新疆做法,规定应当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供电企业不得为其取水设施供电,实行以电控水,重点管住取水。五是针对地下水管理的特点,借鉴甘肃做法,规定以旗县区为单位的区域地下水水量和水位双控制制度。

  三、条例实施重点任务及其措施

  1、建立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以水定城、以水定产执法责任制。明确两点,一是根据地下水规划明确各产业开采使用地下水限量,掌握五年要减少的开采量,每年要减少的开采量。二是违法责任,借鉴环保方面机制制度,违反以水定城、以水定产、采补平衡、持续发展原则决定涉及地下水事项,或者未执行保护地下水的措施,致使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水位低于控制水位的,追究责任。

  2、制定有关部门涉及取用地下水事项的工作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制度。主要涉及两类工作,一是制定各类规划,二是各类建设项目立项研究。这与取水许可不同,是在规划、谋划、动议阶段进行。

  3、制定取用地下水供电管理办法,管住乱打井,管住超指标用水。一方面建立水利与电力主管部门执法协调合作制度,另一方面建设智能化管理手段,遥控大户、小户刷卡,批了多少水,相应提供多少电,控制超额用水。

  4、编制地下水规划。一是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协调,真正在工作节奏上实现以水定城、以水定产。规划内容上一方面要明确地下水利用逐年递减,水位逐年回升,另一方面要明确产业调整规划。二是,地下水规划可作为领导人员执法责任制的依据和有关部门涉及取用地下水事项的工作提出意见的依据。

  5、关闭违规取水井,严格控制新增取水井。全面摸清取水井情况,强化日常管理,完善用水、取水计量设施,强化取水计量管理。全面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制度。除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取水井外,其他生产的取水井严格控制。

  6、制定严于自治区的农牧林草业用水定额。一是把定额降下来,才能管得住,不然即使形成浪费,也是合法的。二是依据新定额向各旗县区分配取水量,抓得更严更实,收效更好。三是可以更好地限制用水户节约用水,形成习惯。

  7、优化农业种植结构,提高用水效率。视情况调减高耗水农作物,发展低耗水作物品种,调优种植结构,推广农艺节水技术。推进农业灌溉工程节水,转变灌溉用水方式、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杜绝大水漫灌灌溉方式。因地制宜推行管灌、喷灌、微灌等节水设施。

  8、建设统一的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一是可以提供决策依据,统一以后,避免部门之间各执己见。二是向社会公开,切断退路,让复杂矛盾纠葛没有藏身之地,上下都好做工作。

  9、加强改进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关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市与旗县区形成联动。二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关系,涉及取水事项其他部门要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三是执法与司法之间关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公安机关配合涉水事项执法,需要强制执行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加强地下水管理智能化设施建设,提高执法能力水平。目前水利执法队伍人员不足,智能化能够大大提高信息化水平,能够大大减少主管部门在人力巡查方面的劳动强度和物力投入,节约社会人力、物力资源。从技术上锁定超采现象,发现不规范运行情况,可以帮助水行政主管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精确巡查。同时,变粗放型、分散型管理为集约型、精细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