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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来源:赤峰人大 发布时间: 2022-04-26 21:39 浏览: 25773

关于《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2022年4月7日,赤峰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2年6月2日前反馈赤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 系 人:李博闻

  联系电话:0476-8820279    0476-882022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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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1号市政府党政综合楼D516室

  邮   编:024000

赤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根据2022年4月7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意见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全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城乡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基本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倡导与规制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公众共同参与、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社会共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典型、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  【分级管理】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促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活动;

  (六)开展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组织实施】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旗县区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乡村振兴、城市综合执法、广播电视、网络信息安全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嘎查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引导,做好文明行为落实工作。

  第七条  【宣传引导】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舆论氛围。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基本行为规范】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意识,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和组织应当忠于祖国,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积极参与公民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遵守国旗升挂、国歌奏唱等规定。

  第九条  【基本道德规范】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以诚相待,信守承诺。

  第十条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公民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践行守望相助理念,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十一条  【维护赤峰文明形象】公民应当热爱家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赤峰人民赤诚勤勉、热情友善、淳朴敦厚、包容大度的优秀品质,积极参与文明赤峰建设。

  第十二条  【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市容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倒污水、乱扔垃圾,不乱涂乱画、乱贴小广告、向车辆插贴广告;

  (二)在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进入公共场所、人员密集的公共区域应当主动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

  (三)遵守控制吸烟规定,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在非禁烟场所(区域)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不乱扔烟头;

  (四)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弃置、焚烧垃圾;

  (五)不得在禁止区域、禁止时段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餐饮店不得未经净化直排油烟;

  (六)不在城市建成区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搭设灵棚,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禁止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焚烧祭祀;

  (七)不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草坪绿地。

  第十三条  【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升国旗、唱国歌、祭奠烈士、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时,保持庄严、肃穆;

  (二)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等场馆和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聚集性活动时,有序进出场地,不大声喧哗,离场时随身带走垃圾;

  (三)遵守公共礼仪,妆扮得体,整洁大方,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四)遇有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服从现场管理,积极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五)组织广场舞、室外健身等娱乐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使用音响器材不得产生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噪声,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在人员密集区进行甩响鞭、抽陀螺、投射等妨碍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性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文明出行】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不得违规使用灯光、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向车窗外抛物,不得随意变道抢道;主动让行校车及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并排行驶,不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急转急停,不超速,不逆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得擅自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三)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得占用行人通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非充电时不得占用公共充电桩的充电位置;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翻越交通隔离设施,机动车停车让行时,应当安全快速通过;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给需要关爱的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六)不得在车行道上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向过往车辆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文明旅游】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服从景区景点管理,保持环境卫生;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刻划、涂污、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三)排队购票,有序观光,不惊吓、伤害景区动物;

  (四)草原上驾驶车辆应当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保护草原生态植被;

  (五)遵重当地风俗习惯、民族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六)野外宿营、郊游踏青等户外活动,应当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第十六条  【文明就医】文明就医诊疗,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有序排队、候诊,尊重配合医疗卫生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二)通过合法途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和医患矛盾;

  (三)遵守就诊就医要求,维护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七条  【文明上网】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浏览非法网站,不在网上编造、散布谣言;

  (二)不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三)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发送音视频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拒绝网络暴力;

  (四)不拍摄和发布低俗、恶俗、色情音视频;

  (五)不沉溺于网络,不沉迷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文明就餐】文明就餐,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科学健康饮食,合理消费,使用公勺公筷;适度点餐、取餐,践行“光盘行动”,杜绝餐饮浪费;遵守餐桌礼仪,不强行劝酒,猜拳行令不能影响他人就餐;不食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二)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供半份、小份菜品规格,实行半份半价、小份适价的经营方式,提醒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不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主动提供餐后打包服务;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食堂餐饮节约用餐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公共食堂管理。

  第十九条  【文明经营】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沿街门店等商品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计量失准、强制交易,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不占道经营,不私自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二)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不得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产品和服务;

  (三)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运营;保持车内整洁,合理提醒乘客为老弱病残孕让座;不滞站揽客、越站甩客、站外上下客;

  (四)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驾驶员不得拒载、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搭乘其他人员应征得乘客同意;主动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溢价收费;

  (五)快递、外卖配送等服务行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不收集、泄露、买卖用户信息,快递、外卖配送等服务行业配送人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提高安全意识;

  (六)旅游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欺诈宰客,不得强制、纠缠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七)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等,加强车辆进出站引导管理,维护进出站秩序;

  (八)建筑企业等施工单位应当标准化施工,设置防护设施,防止灰尘、渣土、污水、噪音等影响环境。

  第二十条  【文明社区建设】建设文明社区,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有碍瞻观的物品,不乱搭乱建;

  (二)在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方便其他车辆出入;

  (三)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生活活动时,不得干扰邻里正常生活;

  (四)楼道等公共区域不堆放用品、杂物、垃圾,不停放自行车、电动车,不私拉电线、飞线充电;

  (五)实施垃圾减量分类,生活垃圾分类、定点投放。

  第二十一条  【文明村镇建设】建设文明嘎查村,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倡导移风易俗,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革除陈规陋习;

  (二)保持嘎查村街道环境卫生整洁,不乱堆柴草、土石、粪便、垃圾等;

  (三)妥善处理农作物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不烧荒;

  (四)不在公路、村道、巷道上打场晒粮,不挤占公路设施摆摊设点。

  第二十二条  【文明家庭建设】建设文明家庭,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培养和传承优良家风家训,弘扬家庭美德;

  (二)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三)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文明行为习惯,抵制家庭暴力。

  第二十三条  【文明养犬】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遵守下列规范:

  (一)携犬只出行需为犬只束犬链(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有效控制,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二)携犬只出行需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不得携犬只(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客运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

  (四)不虐待、遗弃犬只。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四条  【倡导健康生活】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节约粮食和水、电、油、气等资源,减少塑料袋、一次性餐具等物品的使用,杜绝浪费;

  (二)婚事从简,避免恶俗婚闹;节俭办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祭祀;

  (三)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出行;

  (四)培养运动、音乐、阅读等良好的兴趣爱好,不吸烟、不酗酒、不赌博。

  第二十五条  【弘扬社会正气】倡导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助人为乐、拾金不昧;

  (二)无偿献血,鼓励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

  (三)公益行动,鼓励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社区建设、赛会服务等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四)慈善行动,鼓励参与扶贫济困、帮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慈善公益活动,关心关爱弱势群体。

  第二十六条  【鼓励志愿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和志愿服务活动,单位、组织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支持。

  第二十七条  【文化助推】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传播有益于文明行为促进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作品,普及文明行为规范,褒扬文明行为,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八条  【提供便利】鼓励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配备急救药品和器材设施,鼓励临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等将内部厕所免费向社会开放,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机制机构保障】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配备相应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提升公民的文明意识,促进全社会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条  【组织实施】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组织实施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联合执法等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文明创建】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持续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制定和落实奖励制度。

  第三十二条  【加强自治】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社会各方面制定家规家训、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自律自治规范。

  第三十三条  【奖励激励】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激励制度,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帮扶礼遇】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赤峰好人、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先进人物的礼遇,对生活困难者给予相应的帮扶。

  第三十五条  【联合惩戒】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和数据共享,逐步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六条  【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应当提供基本事实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举报受理】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嘎查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

  相关部门、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向多个部门、组织投诉、举报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组织受理;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交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协调处理。

  受理投诉、举报的主体对投诉、举报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留有联系方式的投诉人、举报人。

  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行为人多次故意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故意实施不文明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不文明行为的,可以将其违法实施行为的情况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

  不文明行为记录可以送达行为人工作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嘎查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送达的单位、组织应当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向记录机关及时反馈。

  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记录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制度。

  第三十九条  【教育引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受教育者的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杜绝校园霸凌,建设文明校园。

  第四十条  【文明服务】行政机关和窗口服务单位,应当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制定并实施文明服务规范,提升服务效能,树立文明形象;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主动热情,态度诚恳、行为文明、服务周到;净化政务服务环境,不得通过有偿代办牟取非法利益,保障办事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完善基础设施】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建设、完善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保持设施外观整洁、结构完好、正常使用。

  政务大厅、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景点和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文明行为提示标识和必要的辅助设施,引导公民遵守公共秩序。

  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母婴室、老弱病残孕专用通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法律适用衔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所在单位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问责。

  第四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约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快递外卖行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快递、外卖配送等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乱涂乱贴】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乱贴广告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痕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不文明吸烟】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现场管理人员责令禁止和改正。

  第四十八条  【减免减轻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从重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的,或者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不文明行为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  【不配合执法】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制止人、投诉人、举报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施实时间】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