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环保局、气象局:
为了推进赤峰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2018-2022年)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按时完成立法调研、草案起草、提请审议等工作,确保立法进程,根据《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现请各局委研究提出并报送所承担立法项目的起草工作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起草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起草工作方案应当明确下列问题,一是明确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二是明确法规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三是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工作步骤一般包括准备、调研、形成初稿、修改完善、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七个节段。准备阶段,即制定法规起草工作方案,收集与法规的上位法及与法规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形成资料汇编。调研阶段 ,即组织调研考察,全面深入了解立法事项的基本情况、主要经验做法,特别是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这些问题的规定情况,提出立法建议。调研考察应当形成报告。形成初稿阶段,即在调研报告的基础上,形成法规草案初稿及其说明。完善修改阶段,即将法规草案初稿印发征求相关部门、旗县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三个节段,也应当按相关要求做出计划安排。
二、工作要求
1、法规起草工作直接关系到立法进程和立法质量,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工作,每部法规都要明确一位法规草案起草人,确保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按计划、高质量完成。
2、各部门间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联络机制、协调机制,抓紧做好起草工作。
3、请各局、委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所承担立法项目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联系人:高 塬
联系电话8820279 15847333368
赤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