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在制定《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除了应用取得立法权以来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还努力在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方面开展有益尝试。
着力扩大社会参与,最广泛征集各方意见
为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先后开展三次立法调研、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一次立法听证会。
开展三次立法调研。条例起草阶段,在2019年3月市人大有关委员会与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到红山区、松山区和敖汉旗3个人口较多的旗县区开展了立法调研,听取相关部门和电动车经营者、使用者对立法必要性和立法思路的意见建议。
条例(草案)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月通过视频形式听取林西县、翁牛特旗、宁城县、红山区4个旗县区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旗县区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旗县区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居委会负责人、电动车销售者和电动车驾驶人等参加会议,对条例(草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条例报请审查批准期间,按照自治区的要求第三次开展调研,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先后到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松山区、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右旗召开座谈会,到电动车登记上牌现场、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经销点等进行实地调研,到元宝山区平庄镇人民政府、林西县大营子乡繁荣村、宁城县铁西街道泰和社区3个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电动车管理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了解了我市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情况,进一步了解了各地区、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对立法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梳理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起草阶段,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向社会公布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12月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顾问意见。
召开首次立法听证会。2023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7名电动车驾驶人代表、4名电动车销售商代表、1名法学专业学生、1名基层管理者、7名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3名立法咨询顾问分别陈述了观点,充分表达了利益诉求。
通过立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等途径形式,直接参与电动车管理立法的300余人,收集意见220余条。其中条例(草案)起草阶段公开征求意见37条,专家论证意见29条,条例(草案)一审后公开征求意见42条,立法调研征集意见80条,立法听证会征集意见20条。
努力听到不同声音,最真实体现人民意愿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创新和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立法、表达诉求的渠道和途径,最真实体现人民意愿,反映人民心声。
在立法调研中,注重调研对象的典型性和代表性。第一次调研注重选择了三个人口较多的旗县区,其中红山区和松山区是中心城区,敖汉旗则是农村类型的代表。第二次调研在考虑前述因素之外,选择了一个老年代步车较多的旗县区。第三次则扩展了对牧区两个旗县区的调研,增加了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调研。在参加调研的人员方面,在每一地的调研都有电动车销售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参加。在调研的形式方面,既有市主管部门、旗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也有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面对面讨论,既进行了集中座谈,也考察了销售、维修、上牌的地点,观看了通行及管理实况。在立法听证中,严格按照听证规则确定陈述人,比如通过发布公告自愿报名,按照报名先后顺序选定听证人,按照各利益相关方正反意见基本对等和申请在先的原则确定陈述人。同时,还根据电动车种类情况,分别确定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驾驶人作为陈述人。经过精心组织,参与调研和听证的各方面都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情况,真实充分地表达了利益诉求。
在制定电动车销售管理有关条款时,有人提出,老年代步车是国家允许生产的,能生产就能销售,这是商家的权利;老年代步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代表老年代步车自身不安全,可以在骑行秩序上对电动车驾驶人加大管理力度。有人提出,条例施行之后购买的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但应当为电动车销售者设定一个处理在条例施行之前进货的此类电动车库存的过渡期。
在制定电动车登记管理有关条款时,有人提出,要完善便利登记措施,例如增设登记上牌办理点、增发宣传小册子等。
在制定电动车通行管理有关条款时,有人提出,结合城市发展实际和车辆道路通行需要,完善道路通行设施,改善通行条件。有人提出,条例(草案)法律责任规定的处罚标准较高,应当降低。有人提出,电动车管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引导广大市民文明出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有人提出,电动车管理要坚持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理念,管理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
通过调研和听证,市人大常委会听到了不同的声音,征集了不同的意见,这些意见充分体现了人民意愿,反映了人民意志,对修改完善条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确保出台的条例有效管用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真正实现按照人民意愿立法,依靠人民智慧立法,在每次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之后,都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各方面意见,本着尽力吸收的原则,努力使民意民智在条例中得到体现,确保条例有效管用。
条例规定“消费者购买电动车时,应当购买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对此,电动车使用者提出意见,强调多数电动车使用者缺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知识,很难作出相关鉴别,建议条例规定电动车销售者应当提供相关资证,作出相关保证。据此,条例进一步明确电动车销售者的义务,规定“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车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相关信息,向消费者明示产品的性能、规格、标准、合格证、说明书等,为消费者开具销售发票,提供车辆合格证等资证,并告知消费者登记部门和登记时限;不得向消费者作虚假宣传,不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
在调研和听证中,都有人对农村牧区实行电动车登记提出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农村牧区地广人稀,交通条件相对宽裕,电动车可以不必登记;有的认为有些农牧民居住偏远,进行电动车登记很不方便;但管理者也强调,在同一行政区域针对同一管理对象做出不同的规定不利于管理,况且农村牧区电动车使用人群不断增长,已经成为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车的主要市场,更有必要加强登记管理。经研究,结合两方面的意见,规定“在农村牧区使用的电动车开始登记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样首先坚持同一行政区域针对同一管理对象应当做出相同法律规定的原则,其次由市人民政府在取得城市电动车登记管理经验后,再适时向农村牧区推广,这种区分农村牧区与城市,有步骤推进登记的做法也是积极稳妥的。
条例(草案)最初规定发放临时号牌的电动车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三年,在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人对此提出修改意见,有的提出在农村设施农业方面使用的电动车,每年使用半年左右,三年实际使用一年半的时间;有的提出农用三轮电动车一般可使用十年;有的提出区分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的临时通行有效期,前者规定为五年,后者规定为八年。电动车管理者则强调,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不能上道路行驶,规定三年临时通行期限已经是从现实出发的一种过渡政策,依据是电池的一般使用年限。经研究,考虑这两方面意见,也考察外地电动车临时通行过渡期政策执行情况,规定“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样,一方面坚持临时通行制度,一方面坚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临时通行有效期,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电动车使用者财产损失。